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组织员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5-03-31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党务工作队伍建设,推动党务工作队伍专职化发展,夯实基层党建工作根基,根据《中国共产党 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 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云南省高校组织员 队伍建设十条措施(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员是学校专门从事党员发展、党员教育管理、协调和处理上下级党组织关系、指导下级党组织开展组织工作的党务工作者。组织员队伍是学校基层党建工作的重要专职队伍。

第三条 学校党委对组织员队伍的建设坚持合理配置、精干高效、严格要求、规范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对组织员工作的领导,定期专题研究组织员队伍建设。

第二章 配备和选拔

第四条 配齐配强组织员队伍。学校党委按照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原则配备组织员。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组织部、各二级党组织设置组织员岗位。有全日制学生的二级学院党组织,师生规模不足2000人的,至少配备1名专职组织员;超过2000人的,可根据工作实际配备2名专职组织员;其他二级党组织可结合实际配备1名专职组织员或兼职组织员。

第五条 严格选配程序。组织员选配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组织部、人事处具体组织开展。

(一)新招聘专职组织员由人事处按照事业单位录用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招聘录用。

(二)校内其他岗位转岗为专职组织员的,由学校组织部商人事处提出意见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三)管理岗专职组织员由学校党委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选任。

(四)在专职组织员因产假、病事假等原因离岗期间,各二级党组织可从所在单位具有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经历的党员教 职工中选配兼职组织员,经组织部同意后报人事处备案。

第六条 组织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党性原则。政治立场坚定,思想政治素质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模范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履职尽责能力。热爱党务工作,熟悉党的建设理论和组织业务工作,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积极落实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决策部署。

(三)具有较强的政治责任心。勇于担当,有积极进取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善于联系工作实际,深入调查研究,有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具有较强的原则性。工作中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工作严谨,作风务实,密切联系群众,具有较强的纪律意识和服务意识 。

(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中共正式党员,有2年以上党龄。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七条 组织员在学校组织部和所在二级党组织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认真贯彻发展党员工作总要求,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科学制订和正确实施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指导基层党组织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严格审查发展对象,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有关工作;做好发展党员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总结发展党员工作经验,不断提升发展党员工作水平。

(二)做好党员教育工作。协助二级党组织书记,了解和分析本单位党员队伍的思想状况,贯彻落实党员教育计划,协助组织好党员教育和培训;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提高党员的理论水平和党性修养,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

(三)做好党员管理工作。保证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对党员进行经常性管理和监督,在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表彰优秀党员、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等方面发挥好协调作用;指导基层党组织做好服务党员的工作,做好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党员档案审核和党籍管理等工作;抓好流动党员和出国党员的教育和管理等各项工作;协助做好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及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党员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出新的管理方法和途径。

(四)推进基层党组织建设。协助二级党组织落实好基层党建工作主体责任,推动落实党建工作重点任务。协助做好所在党组织的组织体系建设,指导基层党组织建立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督促所属党支部严格落实“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组织生 活会、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党务公开等制度,改进活动内容和工作方式,提高组织生活质量;掌握党支部建设情况,协助二级党组织书记选优配强党支部书记,督促指导所属党支部严格做好按期换届和委员增补等工作;协助做好党支部规范化建设、党支部分类定级和晋位升级工作、整顿后进党支部;协助做好党建品牌培育、校企党建联建等工作。

(五)完成学校党委和本单位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发展和保障

第八条 畅通晋升通道。专职组织员实行“双线”晋升机制,打通专职组织员发展渠道,为专职组织员的成长成才和干事创业提供坚强保障。

(一)学校根据上级机构编制和人社部门关于管理岗位核定的相关要求,结合专职组织员任职年限和实际工作表现,按一定比例核定专职组织员相应等级和数量的管理岗位。

(二)健全专职组织员职称评审机制,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且符合条件的专职组织员可对应有关职称系列要求申报评审相应职称,专职组织员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应体现党建工作要求,更加注重考察工作业绩和实效。

第九条 保障组织员岗位待遇。专职组织员岗位津贴纳入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单列管理,按照人均1000元/月的标准核定专职组织员岗位津贴,每年按照12个月核发。各二级单位可结合工作实际,给予兼职组织员一定岗位绩效,从部门年终绩效分配中体现。

第十条 加大关心关怀力度。建立常态化谈心谈话机制,学校党委书记和二级党组织书记每年要与组织员进行谈心谈话,及时了解组织员思想动态、意愿诉求和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第十一条 加大教育培养力度。将组织员培训纳入学校干部队伍培训整体规划,健全组织员常态化培训机制,重点抓好任职培训、业务培训和专题培训,学校组织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组织员集中培训。积极选派组织员参加交流学习、挂职锻炼、跟岗学习、驻村实践,不断提升组织员的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

第十二条 将组织员作为学校党的工作的重要后备力量来培养。专职组织员应列席所在二级党组织会议,并可对与其职责相关的议题发表意见建议。要将优秀的专职组织员着力培养为二级党组织的组织委员。通过抽调专职组织员参与党建工作检查、校内巡察等专项工作,进一步帮助其提高认识、锻炼能力、拓宽视野。在评优评奖过程中,注重推荐和表彰优秀的专职组织员。

第五章管理和考核

第十三条 组织员实行双重管理。组织员实行组织部和所在二级党组织双重管理。组织部牵头负责专职组织员选拔、培养、 培训、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等工作,所在二级党组织负责组织员日常管理,具体指导和安排组织员开展工作,确保组织员专职专岗、专责专用,为其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提供保障条件。

第十四条 组织员请销假管理。组织员涉及产假、病事假等的,参照《云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考勤管理办法》(云国土学院〔2021〕131号)有关规定执行并报组织部备案。

第十五条 建立组织员工作例会制度和工作汇报制度。组织员自觉接受同级和上级党组织领导,定期汇报工作,对重点工作、突发情况要及时汇报。组织员工作例会由学校组织部负责召集,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听取组织员工作汇报,提出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完善专职组织员合理流动机制。

(一)专职组织员实行聘期制,每届聘期3年,由学校组织部负责聘任。

(二)按照相对稳定和合理流动相结合的原则,除组织安排的选拔调动外,组织员原则上至少需在本岗位服务满2个聘期(6年)。服务期满后可结合专业特点、工作需要等提出转岗申请, 经组织部同意后,与人事处协商并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人事处 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岗位变动手续。

(三)积极探索建立专职组织员轮岗制。专职组织员在1个聘期结束后,学校组织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进行轮岗交流。

第十七条 专职组织员考核。专职组织员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年度履职考核、聘期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作为专职组织员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岗位津 贴发放等重要依据。

(一)年度履职考核由学校组织部和所在二级党组织共同组织,按照上下结合、量化评分的方式进行,具体由组织部牵头负责。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不超过20%。各二级党组织结合专职组织员日常工作开展情况,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开展考核,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报学校组织部;学校组织部根据各二级党组织提出的考核等次建议,同时结合年度党建目标任务落实情况、党员发展和党员教育管理情况、专项 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确定最终考核等次。

(二)聘期考核由组织部组织实施,在充分听取二级党组织意见基础上,结合年度考核结果,确定聘期考核结果。

(三)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给予表扬和鼓励,在评优评 先中优先考虑;考核结果为“末位”或“基本合格”的,由组织部约谈提醒,限期整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调整岗位;对失职失责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八条 专职组织员岗位津贴发放。专职组织员岗位津贴 实行月度发放和年度考核发放相结合。月度发放岗位基础津贴600元/人,年度考核后核算本年度岗位绩效津贴。

(一)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按1.3系数发放年度岗位绩效津贴;考核为“合格”等次的按考核结果排名划分2个档次发放年度岗位绩效津贴,系数分别为1.0、0.8;考核为“基本合格”的按0.7系数发放年度岗位绩效津贴,考核为“不合格”的,不予发放年度岗位绩效津贴。

(二)专职组织员从调离岗位下一月起停发岗位津贴;因病事假等未实际从事组织员岗位工作超过一个月的,停发本月岗位津贴。因工作需要,组织选派驻村、到校外挂职交流的,参考驻村单位、校外挂职交流单位考核结果,视具体情况发放专项津贴。

第十九条 组织员受到党纪、行政处分的,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关闭 打印责任编辑:

友情链接